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可获财政补助
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财政将给予不超过担保额2%的补助;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财政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助。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为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江西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制定《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在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的同时,首次将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纳入补贴范围,降低企业担保成本。
中小商贸企业的经营特征属于典型的“分散经济”,平均规模较小,分散程度较高,非企业的自然人及个体商户占了绝大多数,其资金需求具有明显的“非正规性”,即小额、分散、短期、灵活,同时企业缺乏充分抵押条件,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个体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商贸业总体融资环境较差,常常遭遇资金“瓶颈”。
据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补助资金分三类对相关担保行为进行补助:一是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二是支持担保机构为商贸集群提供融资担保,三是对中小商贸企业进行担保所产生的担保费用进行补贴。
据介绍,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0日之间,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含)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担保机构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提供融资担保,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商贸业集群内的有成长性和扩张性的,以加盟、连锁、分销等方式在经营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单笔贷款额800万(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担保成本。
享受担保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享受补助的中小商贸企业必须属于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企业规模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其中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物流、仓储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