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
- 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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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工作要求,探索建立新型银担合作机制,调动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银行体系服务网点和风控资源优势,并借助信息科技手段,提高担保服务效率,扩大担保服务面,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发“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产品。
-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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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方式主要为由承办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批、放款和贷后管理,承办担保机构提供批量担保,省级再担保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逐级提供批量再担保。担保贷款项目发生风险需要代偿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负责先行支付代偿资金,保障及时履行担保代偿责任。
(2)批量担保业务依托担保数字化平台和银行信贷系统实行线上操作。
(3)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贷款金额的20%、80%分担风险责任。承办银行不得将自身承担的20%的担保贷款风险责任采取追加保险、向借款人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进行转嫁。
(4)担保费率为1%/年,按贷款金额、贷款天数计算收取,计算公式为:担保费=贷款金额×1%×贷款天数/365。担保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随银行利息一同分次收取。
(5)再担保费=贷款金额×分险责任比例× 0.3% ×贷款天数/365。
(6)担保代偿率上限为3%,计算公式为:统计期内担保代偿率=统计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包含本金、正常利息)/(统计期内累计年化解除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80%)。
-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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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对象是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规定的担保支持对象。
- 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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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受理、审批项目:
承办银行受理企业提出的担保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2)各方签订合同:
承办银行与企业、承办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函、反担保保证承诺函,并受承办担保机构委托指导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3)担保收费、放款:
承办银行指导企业将担保费汇入承办担保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并在确认完成担保收费后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