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10-18)
豫政办 〔201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我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在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设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相结合,利用市场化手段,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支持薄弱环节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我省180个产业集聚区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创新融资方式筹集了大量资金,加快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进度,有力地支持了“一个载体、三个体系”建设。
总体上看,我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起步晚、监督管理不到位,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融资平台公司主体实力不强,规模较小,资产不实,融资能力明显不足;有的融资平台公司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发展壮大。
二、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通知》要求,抓紧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清理核实的债务时间截至2010年6月30日。
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部署,全省统一制定清理方案和报表,然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组织对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10月底前完成任务。
要妥善处理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筹集问题,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避免损失浪费。各级政府要集中资金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10月底前完成任务。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此项工作由河南银监局牵头负责,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10月底前完成任务。
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11月底前完成任务。
三、严格管理融资平台公司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行为。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目前有债务的,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进行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11月底前完成任务。
今后各级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此项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四、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此项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对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要严格按照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此项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配合。
五、严格禁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
各级政府只能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要研究建立融资平台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要研究建立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要按照国家规定,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研究建立由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试行向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派驻监事制度。省政府金融办要研究制定融资平台公司设立审批条件和程序、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位和主要管理部门分工职责。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组织对全省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省统计局要组织力量研究建立全省融资平台公司定期统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避免行业、部门内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复、盲目设立。融资平台公司要有必要的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具备筹集资金和使用管理的能力。要建立健全对融资平台的资产注入机制,不断增强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带动各类资本扩大投资。各乡镇(街道)一般不得设立融资平台公司。
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于2010年11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