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力
2010.10.25
《暂行办法》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贵州省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在市(州、地)范围内经营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全省范围内经营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跨省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和项目融资担保、信用保证担保等传统融资性担保业务,也可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也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吸引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担保赔偿准备金为责任余额的1%,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文章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