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办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
金融市场的繁荣产生了大量的担保公司。18日,郑州市政府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时,要严格依照审批条件和程序,由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最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批。新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冠名“河南省”或“河南”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冠名“郑州市”、“郑州”或“县(市、区)”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担保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跨市、县(市、区)设立分公司。
按照规定,信用担保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开展担保业务。冠名“河南省”或“河南”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冠名“郑州市”或“郑州”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冠名县(市、区)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办法》规定,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或信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或信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信用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郑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