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加强监管防风险 违规行为记在案

2011.08.22
合肥市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加强监管防风险 违规行为记在案

 2011年08月08日 稿源: 中安在线      
    核心提示
  2010年10月,合肥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44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68.85亿元,在保余额229.6亿元、在保户数4178户。记者昨日获悉,近日合肥市正式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
  根据《办法》,合肥市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管具体办法,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开业申请的审核,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市金融办作为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组织实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据了解,合肥市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从事信贷或者担保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共同确认。
  合肥市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加注册资本,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担保费方面,合肥市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至50%。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备案,并与市金融办、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并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提供业务开展情况、资本金运用情况和财务报表等信息。市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监管对象进行沟通和确认,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置意见。
  据了解,合肥市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行为,由市金融办记录在案,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责令其停办相关业务,撤销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同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通报。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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